民法典法律知识

买卖合同解除有没有时效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2-20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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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买卖交易活动中,签了买卖合同的,如果发现合同里的一些问题,或者是自己不想履行合同了,想要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责任。那么,买卖合同解除有没有时效规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买卖合同解除有没有时效规定

一、买卖合同解除有没有时效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民法典》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二、合同解除诉讼时效

(一)对于合同解除权而言,其是没有诉讼时效的,而只有除斥期间。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具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故而,合同法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三、合同无效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上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所具有的过失。当事人因该过失所承担的责任,称缔约过失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一)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之前,缔约双方当事人在磋商时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等义务。

(二)有过失,即当事人只对自己缔约时的故意或过失负责,缔约上过失责任属于过失责任,而非无过失责任。

(三)有损失,即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缔约相对人因相信合同会有效成立而付出的费用或直接财产的减少。

依传统民法理论,缔约过失责任包括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而使相对人受到了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买卖合同解除有没有时效规定”等相关法律知识。买卖合同如果需要解除,这个时效是没有特定的,只是诉讼时效是有限制的,注意这个即可。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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