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期是质保期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6-21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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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公司工厂制造出商品来,需要把它们推销出去,则需要与销售商签订买卖合同。那么,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期是质保期吗?买卖合同有什么效力?买卖合同的特征是什么?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希望能够帮助您解决问题。
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期是质保期吗


  一、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期是质保期吗

  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期不等于质保期。质量异议,又称质量瑕疵通知义务,是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质保期指质量保障的时间,狭义的理解就是保修期。质量保证期仅仅是质量异议期中的一种。

  《民法典》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二、买卖合同有什么效力

  买卖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出卖人义务和买受人义务方面,具体如下:

  (一)出卖人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该项义务是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质量要法度将会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一义务被称为物质的瑕疵担保义务。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钡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和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这一义务称为出场人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违反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在传统民法上发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

  (二)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为之。

  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若了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标的物的,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三、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期不等于质保期。质量异议,又称质量瑕疵通知义务,质量保证期仅仅是质量异议期中的一种。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期是质保期吗之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建议咨询我们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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