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什么是用益物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4-22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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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常生活中用益物权十分常见,一般来说,用益物权是基于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在法律上对用益物权相关问题也有更详尽的规定,接下来关于什么是用益物权的问题,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什么是用益物权

  一、什么是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主要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三、用益物权的具体特性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用益物权除了具备物权的一般属性和他物权的基本属性之外,它与担保物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

  2、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3、客体的限制性。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

  (1)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

  (2)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在法制史上,用益物权的范围一般较为广泛,可以扩及一切法律上的物。

  (3)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否则使用和收益无从谈起。而担保物权则不必要求权利人一定要直接占有标的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什么是用益物权的相关内容,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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