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构成共同侵权的要件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5-28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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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共同侵权顾名思义就是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对第三人造成侵害,那么共同侵权是否以侵权人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为要件呢,对于此观点学术界一直在争论,那么构成共同侵权的要件有哪些?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构成共同侵权的要件有哪些

一、构成共同侵权的要件有哪些

共同侵权也以过错作为必备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过失,并且不要求共同侵权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联络。早期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和日本一般采主观说,要求共同侵权人之间存在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根据数人之间是否有“意思联络”为要件,主观说又可分为“共同故意说”和“共同过错说”。“共同故意说”认为数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是成立共同侵权的必要条件,亦即以共同通谋为要件。而一方为故意、另一方为过失,或者数人皆为过失的,无法构成共同侵权。“共同过错说”则认为,共同侵权不应以“意思联络”为必要条件,亦即不以共同通谋为要件,过失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

对共同侵权归责基础的研究是对民事侵权行为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侵权行为归责的法理溯源。它对于正确适用民法有关规定,维护受害人和加害人的正当权益,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对各国民法进行一般性的考察,不难发现,从保护无过错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各国民法大都对共同侵权人课以连带责任。但使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本法理何在。学术界的看法并不一致。本文拟通过对学术界的两种观点的批判出发,对共同侵权的归责基础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以就教于学术同仁。

二、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共同承担

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一)参与虚假陈述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的;

(三)其他应当负有责任的情形

三、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构成共同侵权的要件有哪些“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综上所述,共同侵权当然以过错作为其构成要件,而我国法律在主观要件上不要求侵权人具备共同的意思表示,而是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对受害人造成伤害即可构成。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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