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1-04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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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律上对于保证人的承担方式一般可以分为两种,对于不同的承担方式,对应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那么,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一、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 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主张权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如债权人已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适用于仲裁(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知识,理解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最重要的是便是要理解法律的意图,即对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保护要高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而后的法律区别都是根据这个意图衍生出来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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