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居住权是不是用益物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4-25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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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实生活中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时候跟居住权人并不是同一个人,居住权可以另外通过合同或遗嘱的形式无偿设立。那么当事人通过设立了居住权就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了吗?居住权是不是用益物权?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带您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吧。

居住权是不是用益物权

  一、居住权是不是用益物权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所以,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但是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居住权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1)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本质上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存利益而设定的物权,一般以居住权人的生存期限为最长存续期限,如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人因失去权利这一要件,自然归于消灭。

  (2)房屋标的物灭失。居住权的标的物是以房屋为客体,房屋又是居住权存在的客观基础,一旦客观基础丧失,从而导致居住权丧失。

  (3)居住权的存续期限已届满或解除条件已成就。当事人对居住权的存续期限有明确约定的,在该期限届满时,居住权即归于消灭,另外,居住权的设定可以附解除条件,在该条件成就时,居住权亦归于消灭。

  三、居住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居住权人的身份没有限制,可以是父母配偶也可以是子女、甚至还可以是保姆,原则上居住权应该无偿设立。登记完成后居住权设立,居住权人根据合同约定对该住宅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一直住在里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的收益权和处分权仍然属于房屋所有权人。虽然居住权并未限制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售、抵押,如果该房屋设立有居住权,即使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享有居住权的一方依然能根据合同,在约定期限内继续居住。

  从上面几点情况来看,居住权作为居住权人法定享有对房屋居住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居住权是不是用益物权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惑,欢迎联系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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