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担保人是否不一定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1-07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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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担保责任在部分情形下是可以免除的,但有不少人对于能够免除的情形还不太了解,这就容易出现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了而不自知。那么,担保人是否不一定承担清偿责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担保人是否不一定承担清偿责任

  一、担保人是否不一定承担清偿责任

  担保人不一定承担清偿责任。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民间借贷担保人责任方式

  保证人就是为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责任,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说债务到期后,若债务人不能还债,才轮到你(保证人)替他还债,并且你也只还债务人不能还的那一部分,债权人不先起诉债务人是不能向您要钱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以直接来找你(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你还了钱后可以向债务人追索你替他还的部分。

  三、合同中担保人的责任如何认定

  (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担保人是否不一定承担清偿责任的相关内容,当出现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这两种情形时,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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