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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5-22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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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在实践中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还是有不少人对此并不是那么的了解。那么,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是什么?建设用地使用权能不能撤销?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是什么

  一、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能不能撤销

  建设用地使用权能撤销,但撤销建设用地审批也没有那么容易。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可以”一词虽赋予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但行政机关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肯定得受其他法律法规的羁束。具体如下:

  (一)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若承认建设用地审批是一种行政许可,则撤销该审批无异于一种行政处罚。(对行政相对人而言,撤销行政许可实际上比吊销行政许可更严厉,因为撤销行政许可具有溯及力。)按《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该种行政处罚应给予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按《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无效。”因此,政府未经听证径直撤销建设用地审批,应该无效。

  (二)实践中,建设用地审批是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由撤销建设用地审批而引起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应是必然之事。——若肯定这种必然关系,则撤销建设用地审批相当于在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按《民法典》的规定,撤销合同,其权力在法院或仲裁机构,除斥期间为一年,并应符合撤销的条件(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如此,则行政机关无权以撤销建设用地审批的方式变相地撤销土地出让合同。

  (三)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实质是在收回土地。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家不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能流转吗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流转。

  (一)权利人有权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有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特别是有关限制性规定。其中,第三个层次涉及的规定不仅有物权法,还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以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里的有关规定。在本条的贯彻和执行中要注意吸取已有规定在贯彻实施中的成果和经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更为有序,实现地尽其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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