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哪些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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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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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实践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常见的代位权的行使就是债务人怠于履行债务。那么,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哪些法律后果?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哪些法律后果

  一、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哪些法律后果

  其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

  (二)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1、对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次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均得对债权人行使。

  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三)对债务人的效力

  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则债务人受此裁判的约束,在将来的诉讼中不得提出与判决主文相悖的请求。但是如果债务人未得到通知而没有参加诉讼,因其没有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未得陈述,因此,裁判对其没有效力,如果债务人对裁判有异议,仍然可以另行起诉。

  二、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次债务人可否行使抵销抗辩权

  代位权诉讼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之债权的诉讼。

  (一)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欲提起代位权之诉须具备如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可知,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应当与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事由相一致,包括抵消权在内的法定抗辩事由均可向债权人主张。因此,当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时,次债务人可以以债务人对其负有债务为由向债权人主张抵销抗辩。

  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代债务人的位,向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我国法律同时也规定了,不是任何情况下债权人都能行使代位权。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致使其财产应增加而不能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代位权并非自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换言之就是并非每个具体的债上都存在代位权。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权已届履行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哪些法律后果的相关知识,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它是两个独立的个体,各自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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