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合同承诺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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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7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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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中存在两种对立的行使,合同就是成立,那就是要约与承诺是相对应的两个概念,在实践中经常实施。那么,合同承诺的规定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承诺的规定有哪些

  一、合同承诺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二条 【以信件或者电报等作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方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 【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 【承诺生效时间】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六条 【迟延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 【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二、合同中怎样做的承诺才算有效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

  承诺生效的时间,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就成立。在这一问题上,英美法和大陆法分歧较大。

  英美法在这一问题上,采取“投邮主义”,即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其目的在于缩短要约人撤销要约有时间,因为要约人不受要约的约束,可以在承诺生效前随时撤销,如果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才生效,那么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至承诺到达要约人前仍可撤销要约,这样对受要约人是不利的。所以英美法采取“投邮主义”调和双方的利益冲突。

  大陆法采取“到达主义”,即“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德国民法典第130条)。到达主义并不要求要约人了解承诺的内容,而只要求只要意思表示到达了要约人收信的范围即可。

  三、承诺与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

  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是单方意思表示,不具有合同效力。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合同为双方行为,而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议。

  单方承诺用法律术语可解释为一种要约行为,也可解释为承诺行为,这都是合同成立的一个阶段,如果只有要约或只有承诺,都不构成完整的合同。单方承诺也可理解为赠与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被赠与人不表示拒绝,则此赠与行为成立。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合同承诺的规定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在司法领域,对于合同承诺的行为做出了一定的约束性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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