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结婚应具备的条件有: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男方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方年满二十周岁;
(三)男女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结婚条件可以更改吗
结婚条件不可以更改。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三、登记结婚流程—结婚登记的条件:
(一)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三)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四)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双方自愿结婚;
(六)当事人提交4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七)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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