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包含哪些
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解除协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不能共同生活的。收养关系可以协议终止。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起诉人民法院。”一种收养方式,但应当注意的是,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能通过协议解除被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收养关系。
收养人和收养人应当达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收养人已年逾十岁,仍须取得他/她的同意。二是通过法院诉讼予以解散。如双方不能就是否解除收养关系等达成一致,可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当然,尤其是对未成年被收养人的保护。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被收养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通过协议或者诉讼请求解除养父母与被收养儿童的关系。
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消灭。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自动恢复,但成年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恢复。是否恢复可以通过协商确定。
二、解除收养关系规定
(一)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二)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的举证:
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4、财产、住房状况及其证据。
三、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当事人一方包括收养人、已成年的被收养人或者送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一)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与收养人协议不成时,可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二)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据此,收养人或者已成年被收养人均可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不成时,要求解除的一方可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一方要求解除、另一方不同意解除时,要求解除的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经由诉讼程序处理。一方要求解除、另一方不同意解除时,要求解除的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经由诉讼程序处理。一方要求解除、另一方不同意解除时,要求解除的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经由诉讼程序处理。一方要求解除、另一方不同意解除时,要求解除的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经由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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