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民法典中总公司债务能否由分公司承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1-20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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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众所周知,分公司仍然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在处理他们的财产的时候,属于共同的财产的。那么,民法典中总公司债务能否由分公司承担?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中总公司债务能否由分公司承担

  一、民法典中总公司债务能否由分公司承担

  民法典规定,分公司是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公司债务不能由分公司承担,而分公司债务应该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二、分公司债务与总公司关系

  对于分公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总公司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但具体如何承担责任?各地法院处理不尽统一。

  (一)主要分一下几类:

  1、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直接为被告,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直接由总公司承担。

  2、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所负债务时,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3、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4、分公司直接承担责任。法院审判中只有分公司作为被告人,总公司不参加诉讼。但在执行过程中,若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对方还可申请执行总公司的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总之,对分公司产生的债务,只要没过诉讼时效总公司最终还是要承担分公司债务的。这也是《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目的所在。

  三、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此观点的法律依据:

  (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七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现代社会,很多大公司都会开设一些分公司,当公司经营不善,或者是存在着一些特殊的情况时,就需要向银行或者是他人进行贷款,这时候产生的公司债务,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用公司财产进行偿还,分公司的债务承担在这里也给大家做介绍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法典中总公司债务能否由分公司承担的相关知识,总的来说,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的情况下必须是数额特别大的,这一点我们要清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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