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怎么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2-04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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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实践中,对于所有权转移的行为,需要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理,按照有关的程序进行处理。那么,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怎么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怎么规定

  一、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怎么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所有权

  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

  所有权的转移主要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类所有权的转移是有区别的,一般动产的转移以物的交付为时间点,交付完成,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动产则以办理产权变更或登记为准,登记完成后所有权发生转移。

  二、所有权转移的条件

  所有权的转移需要分为动产与不动产进行讨论。不动产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只有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了变更登记,才能够实现不动产的转移。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把动产交付给他人时动产所有权转移。一些特殊动产,如汽车,转移时需要办理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一些特殊动产,如汽车,如果转移时没有办理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何时转移

  买卖双方签订木材购销合同,约定收货后一个月内付清货款,卖方将木材交付买方后,买方却违约没有付清货款。恰好这时木材行情看好,卖方即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木材。对此买方答复说木材已转卖给第三人,只能付清货款,不可能返还木材。此时卖方是否可以认为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前木材的所有权仍属于卖方,买方将木材转卖的行为无效?这是一个签约技巧,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交付时转移给买方,但是,合同法允许第三人作出不同约定,比如可以约定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因此朋友们在签约是要考虑自己的合同地位以及风险来决定是否作出这种约定。如果我们是卖方,在标的物行情看涨时这种约定当然非常有利,如果不幸行情看跌,那么心怀不轨的买方就可能故意不付款,迫使我们收回标的物,因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我们,我们将无法拒绝接收,要被迫承担跌价的风险(当然这笔损失可以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但毕竟容易给买方可乘之机)。如果我们是买方,风险就大得多了。首先,在没有付清货款前我们没有货物的所有权,如果我们在这时转卖货物,转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在卖方追认或我们付清货款后转卖合同才有效。试想,如果让第三人知道我们尚未获得货物的所有权,他还肯和我们签转卖合同吗?其次,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一般来说,这种风险是由所有权人承担,如果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属于我们,毁损、灭失的风险却要我们承担,这当然不够公平。好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约定毁损、灭失风险在交付后仍由卖方承担,因此建议朋友们如果不得不接受卖方提出的所有权后转移条款,应尽量在合同中约定毁损灭失风险随货物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以作为交换。(注意,毁损灭失风险是指在我们尽到保管责任后因我们无法控制的原因比如火灾、台风、犯罪行为造成货物毁损灭失,如果是我们保管不善甚至是故意使货物损坏,我们当然要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怎么规定的相关知识,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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