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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7-06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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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农村土地是可以承包出去给他人进行经营,农村土地主人因此而获得一定的收入。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的方式在国内很多见,很多人也依靠承包农村土地获得了事业上的发展。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标准是怎么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有哪些?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标准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标准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根据流转双方需要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转包。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2、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3、互换。互换是指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5、入股。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与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有何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方取得承包经营权后,人民政府应当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对承包方取得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可见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密切联系又有重要区别的不同概念。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发包人对发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向承包人发包土地的前提条件。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内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3、提到土地使用权,更多层次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土地资源进行划分和确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标准的相关内容,法律快车小提示: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快车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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