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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7-06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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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人格权主要包括有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不管是什么人格权都是我们公民应有的权利,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因而与财产权相区别。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因而具有排他的效力。每个人都拥有人格权,那么,人格权侵权标准?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人格权侵权标准

  一、人格权侵权标准

  侵犯人格权需要符合下面几个构成要件: 第一,加害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这一点具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是加害人必须具有实际的侵犯行为,并且这一行实际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权;第二层是人格权主要包括了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这四个方面,加害人只要侵犯了其中一个方面就构成对公民的人格权的侵犯;

  第二,加害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是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意思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到他人人格,仍然加以实施;

  第三,受害人因为加害人的侵犯行为实际遭受了精神伤害,并且产生严重后果。

  二、具体人格权的内容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将生命权视作一项独立的权利。法律上的生命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也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民事权利的基础。一个人生命的终止也就同时意味着自然人自身的消亡,其他任何权利都不再具有任何意义,因此,生命的存在与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公民的最高人身利益,民法以充分保护生命权为其重要目的。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

  与生命权不同,身体权主要以保护人的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性为目标。同时公民的身体权又与其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我国法律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身体权是公民享有生命权与健康权的物质保证,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将不可避免侵害公民的健康权乃至其生命权。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身心健康是公民生存和进行正常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应享受的基本利益。无论对公民器质健康、生理健康或者是心理健康的侵害均构成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同时由于健康与公民生命、身体的密切关系,侵害公民身体,剥夺公民生命的同时也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

  (四)姓名权与名称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称权则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姓名与名称是自然人、法人用以确定、表明自己身份,彼此间相互区别的符号,是使自然人或法人特定化的标志,也是社会个体体现个性,人格独立的标志。因此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三、一般人格权的特征

  1.概括性。一般人格权在构成上表现出集合性,是各种具体人格权的抽象与总括,反映具体人格权的本质特征与共同目的。

  2.普遍性。一般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利益的一般抽象,不会因为权利主体或权利构成的不同而出现差别。自然人无论其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个体因素的差异如何,社会组织不论其组织形式、财产多寡、规模大小有何不同,均普遍享有一般人格权。

  3.专属性。一般人格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只能由权利人自己行使,不可转让或抛弃。

  4.法定性。一般人格权虽然具有概括性与普遍性,但其主体范围、存在形式等仍要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人格权侵权标准相关内容,第一,加害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第二,加害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是具有主观上的故意。第三,受害人因为加害人的侵犯行为实际遭受了精神伤害,并且产生严重后果。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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