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书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几种情形
(一)形式上有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应当由继承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遗嘱如果没有签名或日期是无效的。
(二)表达不规范不明确。
遗嘱使用比较多的生活用语或不符合语法和法律措辞,或表达过于隐晦,其法律效力难以认定。
(三)处分无权处分的财产
遗嘱人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是无效的,如果遗嘱中一并处分他人的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涉及他人财产部分无效。
(四)并非遗嘱人亲笔书写
自书遗嘱,应当有遗嘱人亲笔书写,否则无效。
在实践中,其他继承人主张自书遗嘱是伪造的,或被篡改的情况比较多。而遗嘱笔迹鉴定面临很大的困难,因为鉴定机构对遗嘱的对比样本要求比较高,要求样本笔迹材料时间上要与立遗嘱时间相差不大的时间跨度内。而实际情况是,一般老年人很少有书写的习惯,或者有书写的困难,所以对比的样本比较有限。
(五)非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属于无效遗嘱,
伪造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六)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
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
没有为法定继承人中无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留有必要的遗产继承份额。干涉其配偶或子女的婚姻自由,以此作为继承遗产的条件。
二、如何审查自书遗嘱的真实性
自书遗嘱,法院可以根据异议人的主张进行笔迹鉴定。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其中的一个见证人为代书人,并且两个见证人都要在遗嘱上签章(签字或者盖章)。而且代数人不得为立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代书遗嘱无效。
三、自书遗嘱中所处理的财产必须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以及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近年来,财产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比如股权、证券等等,遗嘱人只能处理个人所有的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遗嘱人缺乏这方面的意识,或是由于我国传统“大男子”主义的影响,在立遗嘱之时,根本没有想到首先应该先将属于配偶的部分财产析出,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上公堂,易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的后果。除此之外,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尽量涵盖所有遗产,同时具明遗产分配的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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