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假离婚真逃债
一般而言,构成离婚逃债行为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即被执行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违法行为,它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包括债务产生后诉讼前、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及法律文书生效后。
(三)该行为必须是被执行人故意所为。
1、在离婚时向有关机关故意隐瞒债务;
2、分割债务时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对可供被执行财产进行处分的;
3、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表现为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被执行人配偶,或者被执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而债务全部由被执行人承担。
(四)行为人必须是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人。
(五)其处分财产尚未被明确为执行标的,即不是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将来可能成为执行对象的财产。
通过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通过以明显不合理的价值抵押房屋的方式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房屋抵押行为,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以假离婚逃债的怎么处理
(一)执行此类债务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通过诉讼的程序离婚,法律文书对债务清偿确有错误而难以执行的,应中止执行,提请审委会研究对原离婚案件进行再审。重新进行债务负担的确认。如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离婚,在债务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就已对债务案件审结,应当认为法律文书中规定的债务是债务人夫妻的共同债务。若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或躲债在外时,可以将原为夫妻共有的现为一方占有、使用的财产进行查封,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抵债。
(二)如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已经离婚,并且分割了财产、未能偿还债务,或是确定债务由一人偿还,但义务人无偿还能力,后来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将被告的原配偶列为本案的义务主体的当事人。
三、通过假离婚逃债的情况有什么
(一)以婚姻登记机关假离婚逃避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系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被执行人常常利用该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规定的不明确,到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办理假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其配偶以逃避债务。
(二)以诉讼假离婚逃避债务:
通过诉讼程序办理假离婚手续以逃避债务,即夫妻双方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通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无债务一方,目的是以合法形式达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如何认定假离婚真逃债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了解到二是多采取协议离婚形式,并且对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明显不公平。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