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履行和损害赔偿可以并用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合同两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是可以并用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后继续履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赔偿损失如何计算
(一)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三)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六)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七)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八)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九)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十)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十一)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十二)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十三)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十四)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三、什么时候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最基本形式,当合同一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时,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赔偿损失责任的适用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二)一方作出违约行为,包括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
(三)另一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
(四)违约行为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赔偿的损失额,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另外,须注意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但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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