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民法典买卖合同编对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2-11 16:32
人浏览
导读:

我们在现实生活当中签订了买卖合同,对于标的物的交付时间,需要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当中约定清楚。那么,民法典买卖合同编对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是怎么规定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买卖合同编对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一、民法典买卖合同编对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 【标的物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 【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零三条 【标的物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二、标的物有哪些交付方式

  (一)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

  1、拟制交付。即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

  2、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

  (三)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

  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三、标的物交付的地点怎么确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法典买卖合同编对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是怎么规定的的相关知识,标的物交付方式具体包含了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这两种。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点赞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