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运输合同有什么特征
(一)货物运输合同主体的复杂性。它包括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
承运人是指提供运输服务的当事人,包括运输企业与个人。凡是取得运输服务资格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货物运输生产活动,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托运人是指提供货物运输的人。托运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的保管人。运输合同的订立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经过承运人确认后成立的。因此,托运人作为合同的主体具有积极主动的地位。
收货人是托运人指定的领取货物的人。收货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货人是运输合同的第三人,在形式领取货物权力之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二)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
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的运送货物的劳务行为而不是货物本身。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其目的是要利用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将货物由甲地运至乙地,承运人的运输劳务行为是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因此,运输劳务行为才是运输合同的标的。
(三)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多数是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合同即告成立。但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也可以依法进行修改。对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当事人不能协商。凡是当事人协商的补充条款,都具有法律效力。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事人自由协商订立合同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民法典特别强调当事人约定的效力。
(四)运输合同格式的标准性。
运输合同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为简便手续,各国基本上都采取标准格式合同。
二、货物运输合同中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一)承运人、托运人均可成为适格原、被告;
(二)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情况下,托运人起诉与其签订合同的承运人的,应将损失发生区段的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
(三)托运人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适格被告仍应为托运人而非受让人;
(四)收货人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可列为案件第三人。
三、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
委托人与承运人签订货运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一)委托人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住址或者收货人,以及所交付运输的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送达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相关情况。
(二)委托人交运的货物如果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委托人有义务提交有关审批、检验等手续。
(三)委托人托运的是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进行包标、并作出标志、标签,并向承运人提交名称、性质及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
(四)承运人对委托人委托托运的货物,承担毁损、灭失的责任。
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是将货物委托承运人运输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不是。承运人是运送货物的人,多为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他组织。货物运输合同涉及收货人,收货人是接收货物的人。收货人与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多为第三人。当第三人为收货人时,收货人就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人,此时货物运输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运输物包括各种动产,不限于商品。不动产和无形财产不为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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