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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验收方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7-15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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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了有效节约空间,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物品交给专业的人士去保管,这样很多时候既保证的了物品的完整性,同时节约了自己的空间,仓储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那么,仓储合同验收方法是怎样的?什么是货物入库验收?仓储合同的特征有哪些?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仓储合同验收方法

  一、仓储合同验收方法

  保管人和存货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入库货物的验收问题作出约定。验收问题的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验收项目,二是验收方法,三是验收期限。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四章对货物验收专门作了规定。可以作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参考。其主要内容有:

  1、保管人的正常验收项目: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需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

  2、验收方法:全部验收和按比例验收。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十天,国外到货不超过三十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验收期限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二、什么是货物入库验收

  货物入库验收是指仓库在物品正式入库前,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对到库物品进行数量和外观质量的检查,以验证它是否符合订货合同规定的一项工作。

  通过验收不仅可以防止企业遭受经济损失,而且可以起到监督供货单位和承运商的作用,同时也可指导保管和使用。具体表现为:入库验收可为物品保管和使用提供可靠依据;验收记录是货主退货、换货和索赔的依据;验收是避免物品积压,减少经济损失的重要手段;验收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

  三、仓储合同的特征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仓储合同验收方法的相关内容。法律快车小提示:质量不符合约定,则根据不同条件、不同性质的仓储物的质量,可以按照交易习惯和当事人人的特别约定来确定质量问题。如果您对此类问题还有疑问,或者有其他法律问题,都可以来法律快车平台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您的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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