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担保物权的偿清顺序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2-17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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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律上对于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作了规定,具体我们可以在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当中找到答案。那么,担保物权的偿清顺序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担保物权的偿清顺序是怎样的

  一、担保物权的偿清顺序是怎样的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

  (二)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三)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四)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担保物权的偿清顺序是按照约定担保物权的先后顺序进行偿还的,还有就是已经登记了担保物权的要先于没有登记担保物权的。抵押权的偿还顺序也是这样的。

  二、担保物权竞合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规则

  (一)“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基本原则;

  (二)“登记优先”原则;

  (三)“公示要件完备效力均等”原则;

  (四)“法定优先”原则。

  担保物权竞合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的确定在确定担保物权竞合效力问题时,各国一般都有具体的归责。但根据物权法的原理,可以抽象出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确定的一些基本原则。

  1、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为物权法上的原则。法律直接规定某种担保物权的产生条件,一般是出于一些政策原因和对特定法律的保护。并且因为其构成要件和效力都已为法律明确规定,比起约定担保物权来更加容易为第三人了解。因此,法定担保物权一般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

  2、已公示的担保物权优先于未公示的担保物权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未公示的担保物权无法为第三人所知,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一般法律赋予已公示的担保物权更高的效力。而且,这也可以从另一方面督促当事人主动及时履行公示手续。

  3、善意取得的担保物权具有较强的对抗效力

  善意取得制度意在保障交易安全,平衡善意第三人和所有人之间的利益。善意取得制度对质物和留置权竞合的效力以及在质物、留置物上设定抵押权的效力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4、成立在先的担保物权一般优先于成立在后的担保物权

  根据权利在先原则,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后成立物权的效力。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后成立的物权若有害于先成立的物权,后物权将在先物权实行时被排斥。因此,在竞合的多个担保物权都已满足公示要件或者都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时,成立在先的担保物权一般优先于成立在后的担保物权。

  三、准许申请担保物权的条件

  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新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申请条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二)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

  1、主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应通过主合同及合同履行状况来证明;

  2、担保物权的有效存在。应通过担保物权合同、担保物权登记证明、担保物的占有状况等证明;

  3、履行期届满,债务未受清偿;

  4、发生法定、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5、担保债权确定,诸如在多方担保、混合担保的情况下,受偿次序明确、受偿份额明确;

  6、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担保物权的偿清顺序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虽然原则上是抵押权设立的越早其顺序就越靠前,但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就会优先受偿,具体的参照物权法相关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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