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2-18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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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可以了解到民事法律行为在某些情形下会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我们需要考虑到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后果是怎样的。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民事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或者说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三、无效和可撤销民事法律的区别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法律上当然无效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法律上的无效和不发生效力,是指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而不是说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的相关知识,当我们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实施该行为所获得的财产也应当如数归还,如果返还不了的,应当折价赔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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