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继承权的条件
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将被代位人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权中,被代位人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需要的条件如下:
(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二、代位继承法律关系的证据
(一)被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如: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公墓证;死亡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死亡公证书;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证明代位继承人与被代位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据。
三、代位继承制度的含义
代位继承作为继承法的组成部分在整个继承法体系中扮演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早在古罗马法中就已经出现了有关规定,罗马市民法规定,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受家父权免除的子之子,取得其父的应继份,这种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的制度逐渐延伸,扩展到旁系血亲。
近代各国立法几乎都对该制度加以了沿用,但大多数对其作了一定的限制。多数国家把代位继承权限制在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和亲属范围内,但也有少数国家,如法国,允许兄弟姐妹的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
我国充分地借鉴了外国继承法中先进的理论,也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也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代位继承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不仅体现了法的继承性和某种意义上的合理借鉴,而且显示出积极地有效地赋予了代位继承制度与以往原有含义完全不同的一些崭新而实在的社会意义,亦即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和继承法上的养老育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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