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姓名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2-21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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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实践中,对于姓名权的行使行为,需要按照有关的情况进行,这是对于权利的充分利用行为。那么,姓名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姓名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姓名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二、法律中如何正确维护姓名权

  姓名是指自然人用来标明身份、以区别于他人的文字或文字的组合。广义的姓名包括自然人本名以及字、号、笔名、艺名等区别自然人人身特征的文字符号。姓名权作为一项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或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并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根据商标注册所应具备的要件,姓名若具有显著性(识别性),且不存在规定明文禁止注册的情形,姓名就应该可以注册为商标,构成商标权的在先权利。如果当事人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在后取得的商标权中含有与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姓名完全相同的文字且未征得姓名人同意时,商标申请注册人就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权。姓名的显著性不以姓名权人为公众人物或者具有知名度为条件,只要姓名权人能够证明其在相关行业或者公众尤其是与侵权人相关领域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就可以推定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

  但是,姓名权不是一种独占权,不具有惟一性的特征,相互之间并不排斥,同名同姓为法律所容许。如果某一商标使用的文字和名人姓名并不一致,只是谐音或变相使用或与名人重名,也会对在先享有姓名权的名人造成伤害,使得拥有在先姓名权的知名人物承担一定的利益损失,如“泻停封”(谢霆锋)牌止泻药,使用与他人姓名相近似的符号,极易使社会公众将该符号与其相联系。如果当事人不能阻止他人变相以其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其基于努力使其姓名产生的无形价值就可能被他人分享,这对于侵权人是一种不当得利,对消费者的利益也是一种损害,因为它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质量的误认。

  三、姓名权行使的限制

  (一)姓名权行使的限制

  1、任何人在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都负有使用其在户籍上登记的正式姓名的义务。每个人都可以自由选择使用多个名字,但是经过登记记载于户籍簿上的正式姓名只有一个。当自然人参与各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并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时,必须使用其正式姓名,否则必然导致法律关系的混乱,使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个人利益。

  2、自然人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不得故意造成姓名权的冲突。此外,如果故意对某物取与他人相同的称呼,如故意给自己豢养的狗等宠物取与某人相同的名字,此种行为也构成侵权。

  3、不得滥用姓名权。权利人有充分行使自己权利的自由,但是权利的行使和处分不应损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姓名权的行使也不例外。滥用姓名权的行为有多种表现,如基于不正当目的而改名换姓、随意更改姓名造成权利义务关系混乱、以违背公序良俗方式而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姓名、非法转让姓名,等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姓名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的相关知识,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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