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收养的后果
(一)符合收养条件但未办理《收养证》的,按处罚一千元处理。
(二)无子女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处罚二千元处理。
(三)有子女而收养子女的,按政策外比照子女数处理。
(四)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条件但未达法定生育间隔期收养的,按提前生育处理;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收养的,按多生育处理。
(五)收养问题是一个民事法律问题,是一个亲属法律关系问题,一般不得适用国家公权力的制裁措施(如行政处罚)来调整收养关系。不合法的收养带来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风险这种不利后果,而不是公力处罚后果。
二、非法收养应该怎么处罚
严格的讲,我国的民法典中并没有出现非法收养的概念,更没有针对一般违法的非法收养进行处罚的规定。所以,关于非法收养的概念只能做理论上的一家之言的界定,非法收养即不符合民法典要求的收养。至于如何处罚,有些省份有自己单独的规定,比如未办理收养证的罚款一千;单身男性收养女孩年龄差低于四十岁的,罚款两千;多于国家准生数量收养的,按超生处理、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等等。
但是民法典对于收养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严重的违法行为还是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如果假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遗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拐卖儿童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收养如何举报
遇到非法收养的情况可以向公安部门举报。举报非法买卖孩子只需要提供相关线索或者当事人的姓名、住址即可,不一定需要具体证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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