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判的抚养费不给怎么办
法院判的抚养费不给的,当事人可以以生效的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强制执行程序:当事人可以向做出生效判决或调解书的法院提交申请,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要求法院依法追究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罪。
二、法院判抚养费一般是多少
我国《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二)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四)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五)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六)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七)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八)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九)我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十)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三、法院判决后子女抚养费能增加吗
按规定,经法院判决确定子女抚养费后,在有必要时可以超过原定的子女抚养费数额。
并且,有下列情形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可以请求增加子女抚养费:
(一)原定的子女抚养费数额已经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这点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来确定;
(二)被抚养的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
另外,不管是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子女抚养费,还是通过父母双方协商确定的数额,若是出现有以上的情况,子女有必要的都可以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从而增加子女抚养费。
而且,请求增加子女抚养费时可以按照以下处理:
(一)根据夫妻离婚时,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中的子女抚养费给付条款协商;
(二)另行提起给付诉讼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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