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见代理的三种基本类型
(一)因表示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本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示或者默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予,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本人要对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1、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积极作为的授权意思表示。
2、被代理人对授权表面持消极不作为的态度,即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构成表见代理。
3、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挂靠经营,从事民事活动。
(二)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行为人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受到本人不同程度的限制,而相对人却并不知晓。如果,善意相对人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
1、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却事后又加以限制,而相对人并不知情。代理人不顾其限制仍按原来的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时,就构成表见代理。
2、本人委托授权不明,依授权书的文义,对代理权限可作或大或小的解释。
(三)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已经撤销对行为人委托授权,而行为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属无权代理行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亦可构成表见代理。
1、直接向特定的第三人表示授权的,代理权消灭后未直接通知第三人。
2、以公告方式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授权时,未以同样的方式公告代理权的消灭。
二、民法典的表见代理有哪些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三、表见代理的相对人能行使撤销权吗
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条件,即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根据.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但行为人与被代理人具有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也就是说,有一定的事实足以让善意的第三人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但被代理人的某种行为造成一种授权的假象,从而被代理人须对其授权行为负责.
(二)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代理权被限制,而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的第三人相信代理权未被限制,或者从客观情势判断,善意第三人无从知晓代理权被限制的事实.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外部授权而内部限制的场合.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经终止,但由于被代理人的原因,造成足以使善意的第三人相信行为人代理权存续的假象,或者善意第三人无从知晓代理权已经终止的事实.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外部授权和内部撤回的场合.
(四)行为人与第三人即相对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本身不存在应属无效或应撤销的内容.若该民事行为本身就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自然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五)表见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虽然在性质上是无权代理,但因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外部条件足以使善意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善意第三人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主要是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的,即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表征.当然,被代理人向善意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后,可依法要求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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