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无效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3-0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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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在订立合同的时候,要特别留意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那么,无效合同的类型具体都有哪些?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方式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无效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一、无效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一)全部无效合同,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

  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有效。

  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一)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1、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2、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二)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三)赔偿损失。

  三、合同无效的内容是怎样的

  (一)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的溯及力

  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其没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订立之时.

  (二)合同部分无效的后果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是中国民法的民事行为制度的基本规则之一。

  (三)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财产责任

  在合同当事人已经给付财产或者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必须涉及到财产责任的承担。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经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实施了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无效合同的类型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民法典》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也罗列了合同无效的情形,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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