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民法典格式合同是否可以请求撤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3-06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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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实践中,对于格式合同的处理情况,这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手续和程序进行,对于权利予以保障。那么,民法典格式合同是否可以请求撤销?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格式合同是否可以请求撤销

  一、民法典格式合同是否可以请求撤销

  《民法典》规定,格式合同如果是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等情形签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格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格式合同,又曰标准合同、附合合同、定式合同,法国学者称之为附合契约,德国学者称为一般交易条款,在日本称为普通条款,在台湾地区,则称为定型化契约。“定式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有关团体或国家机关制定的,或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包括全部交易条款的一种合同。定式合同在相同条件下适用于一切不特定的相对人,相对人没有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自由,只能概括的接受或不接受全部条款。”由此可见,格式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其一,合同条款单方事先决定性。格式合同的条款,即格式条款一般由一方当事人确定,实践中多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制定并提出,但也有些格式合同是由某些超然于双方当事人利益之上的利益团体、国家授权的机关制定的。出现此类情况,或是为了保障交易公平、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衡平,或是为了实现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职能,但无论如何对方当事人不直接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

  其二,格式合同的条款和形式标准化。在同等条件下,格式合同适用于一切不特定的相对人,不因相对人的身份等因素不同而改变合同的条款和形式。一方当事人与不特定相对人之间订立此类合同,是一种机械性的重复活动,每份合同的差异仅仅是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改变和可能的标的物数量的多寡。

  其三,相对人在订约过程中的服从性。格式合同的一切条款和合同的形式都已定型化,相对人无协商余地,只能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全部合同条款,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这表明相对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服从的地位。

  其四,格式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原则。格式合同多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当事人印制成书面形式,原则上提供合同条款的当事人应将合同条款明确印刷于一定文件(如:车船票、保险单)之上,以便当事人了解。但在实践中也有非书面形式的格式合同,如理发美容合同。

  三、格式合同有什么特殊性

  (一)格式合同的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

  (二)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和重复性。

  (三)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

  (四)格式合同内容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五)格式合同地位上存在着不公平性。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法典格式合同是否可以请求撤销的相关知识,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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