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债务人的行为是不是有害于债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3-03 14:03
人浏览
导读:

当债务人在履行债权的时候,要知道有些行为是会侵害到债权的。那么,债务人的行为是不是有害于债权?哪些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债务人的行为是不是有害于债权

  一、债务人的行为是不是有害于债权

  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互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二)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如果债务人之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

  (三)债务人行为与无资力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其无资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则不发生撤销权。

  所谓因果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其无清偿资力即可。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判断,如果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经不具备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债权的能力,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该行为是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仍有一定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行为有害于债权。

  二、哪些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如下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一)债务人以积极减少其财产的形式,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主要包括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等;

  (二)债务人以消极对待其到期债权的形式,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主要包括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

  三、撤销权的客体是什么

  撤销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损害行为,这种损害行为即可为债人的单独行为:如赠予行为,也可为合同行为,如低价出卖财产的行为,同时,行为须为以财产为目的的行为,但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不在可撤销之列:

  (一)不作为。在某些情况下,因债务人的不作为造成财产减少,影响债权,但因不作为无从撤销,故不得行使撤销权。台因债务人与第三人的重大误解合同致债务人损失,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二)无效行为。无效行为自始无效,无撤销的必要。

  (三)事实行为。可撤销的行为须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得撤销,如债务人对财产的抛弃。

  (四)非以财产不目的的行为。如以劳务、身份为目的的行为不得撤销,原因是此类行为不符合撤销权制度的宗旨。

  (五)拒绝取得利益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在于回复债务人的资力,而不在于啬债务人一般担保能力。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债务人的行为是不是有害于债权的相关知识,债务人的行为是不是有害于债权,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点赞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