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06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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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实生活一些没有子女的收养人就想收养孤儿作为自己的孩子照顾,通过收养建立一种亲子关系。但是很多人认为只要满足事实收养的条件就可以不用进行收养登记。那么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条件有什么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带您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吧。

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条件

  一、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条件

  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2、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二、收养孩子需要哪些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当事人自愿达成收养合意后,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在订立收养协议之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时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时,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收养协议的要提交收养协议,收养人还应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健康等其他情况的证明。办理登记的民政机关经审查后,对证件齐全,符合收养实质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书。另外,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公告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的必经程序,只有在公告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民政部门才能予以登记。

  三、事实收养有哪些情形

  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从上面的几点情况来看,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即使没有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但通过多年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于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条件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联系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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