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事实收养关系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4-25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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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可以通过收养建立一种亲子关系,但是现实生活很多人认为只要满足事实收养的条件就可以不用进行前往民政部门登记收养手续。那么事实收养关系的条件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带您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吧。

事实收养关系的条件

  一、事实收养关系条件

  (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2)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二、收养孩子需要哪些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时,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收养协议的要提交收养协议,收养人还应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健康等其他情况的证明。办理登记的民政机关经审查后,对证件齐全,符合收养实质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书。另外,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公告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的必经程序,只有在公告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民政部门才能予以登记。

  三、已有子女,能否再收养孩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因此,在只有一名子女的情况下也可收养,且收养人须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对收养人不仅要有抚养教育的能力,也要有保护的能力。

  从上面的几点情况来看,如果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并且被收养人已经没有跟生父母来往,那么没有前往有关部门登记也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事实收养关系条件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联系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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