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财产关系包括了什么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1063条则明确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范围,包括: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三)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四)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赞等也属于个人财产。夫妻财产除了包括积极财产外,还包括消极财产,即对外负担的债务。夫妻共同负担债务,由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清偿;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由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该约定的,则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清偿。婚前、婚后的时间分隔点是婚姻登记之日,同居、共同生活、举办传统婚姻仪式,都不是两者的划分标准。
二、精神病离婚财产应当怎样分
(一)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离婚时不得分割;
(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三)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精神病人生活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
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被确认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几种情况,均属于一方生活困难法律规定的情形,对方在离婚时应予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一定的财产,以保障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的秩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为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内容包括:
(一)处理权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二)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三)承担一定的义务。
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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