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婚姻彩礼的规定
《民法典》对婚姻生活彩礼干了新的要求:
彩礼是为达到完婚目地的赠予,换句话说双方依规开展了登记结婚,彩礼理当归女性全部,如无无独特承诺,彩礼归属于结婚前财产。次之、下列几类状况下是必须退还彩礼的。
第一,双方未办完婚登记。
第二,双方申请办理完婚登记但确未相互日常生活,能够在离婚诉状中规定退还彩礼。
第三,结婚前计付并造成计付人日常生活艰难的,还可以在离婚诉状中规定退还彩礼。
也有要求在下列情况下不可以规定退还彩礼
第一,双方未办完婚登记而同居的日子2年之上。
第二,彼此未办完婚登记而同居的日子虽不满意2年,但生孕儿女的。
第三,所接纳的彩礼确已用以相互日常生活。
刚开始要是是以完婚为目地的彩礼是未予退回的,除非是合乎《民法典》中的这种要求状况下:
(一)被告方彼此并没有在民政结婚登记,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被告方彼此申请办理了结婚证书,可是并没有一起生活的;彩礼的计付造成了男方日常生活艰难的(这类状况是十分难定义的);
(二)离异是不是该退回彩礼给男方的难题,造成社会发展强烈反响,那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适用退回彩礼拥有实际的规定,比如第一点中的三种状况,这类人民法院会适用退回彩礼,别的的难题人民法院就不容易适用退还彩礼了。
二、怎么判断是否属于彩礼
要判断何为彩礼,首先要明白彩礼的基本含义,彩礼仅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其构成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订立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婚约一般认为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俗称定婚。定婚后,男方就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和其他物品,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礼。
(二)需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双方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或者订立婚约之后,给付财物的行为要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关于给付金钱的数额以及其他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间人(俗称媒人)从中按习惯商定,有时还要通过中间人交付。这种情况下,给付财物既不是给付人主动赠与,又不是接受人的索取。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都清楚该财物就是为订立婚约而给付的彩礼。如果当地并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那么双方之间发生财物给付行为也就不是彩礼。如果彩礼的数额明显超出当地风俗习惯,而且明显超出给付方的支付能力,就应当认定为借婚姻索要财物行为,其实质就不再属于彩礼性质。
(三)所给付财物的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属于数额较大。双方订立婚约后,根据当地风俗习惯需要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财物,其数额或价值就必须符合当地的标准,该标准虽然没有固定的规范,但是,最起码要符合彩礼所具有的担保性质,要符合同时期同一地区大致相近的数额。
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均可以成为彩礼,具体在认定时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客观案情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
三、订婚后没结婚怀孕了彩礼能退吗
订婚后没结婚怀孕了,原则上也可以要求退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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