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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3-19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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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实践中,对于质押合同的处理情况,这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手续和程序进行处理的,对于权利予以一定的保障。那么,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有哪些

  一、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有哪些

  (一)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质押合同的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2、质物的状况

  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

  3、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三)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1、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3、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四)普通债权质押合同的效力

  以普通债权出质,质权并未存在于具体的财产上,权利的标的物是拟制的财产,属于请求权。担保之债本身是一种请求权,如这种请求权又以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为基础,担保之债的实现程度的保障程度较低。

  二、流质约款是什么,为什么要在质押合同中禁止流质约款

  流质约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为债权人所有。比如,过去当铺押当人到期不赎回质物,则质物为当铺所有。 质权是对标的物享有优先求偿权的担保权。质权虽然由质权人占有质物但他并非直接以质物抵偿债权,而只能以质物的价值优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法律之所以禁止流质契约,主要是为了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因为出质人如果以较大价值的质物担保较小数额的债权,如果成立流质契约而法律又保护该契约,则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不经任何程序就成为该质物的所有权人,这对出质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违反了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

  《民法典》第428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流质契约属于一种私人执行,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避免债权人以此获取暴利,应当禁止。此处立法者假定一般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多处于交易弱势地位;担保物的价值通常高于债务额,若承认流质契约,则一旦债务人届期不能偿还债务,担保物即归债权人所有,有失公平。

  此外,担保之设立乃在于标的物之价值权的实现,而非标的物所有权之取得,若允许订立流质契约,担保之价值权即被转换为标的物之所有权,此与担保设立的目的不合。区别在于前者需要特定的程序;后者不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而是直接取得所有权。担保法设定特定程序的原因在于:担保物权之目的在于确保主债权之实现,故需要实现的债权必定在主债权范围之内,为了确保担保物价值与主债权在额度上的等价,法律设置了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确保担保物价值与主债权额的平衡。

  三、签订质押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一)明确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目前我国法律是禁止企业间进行借款的,而对个人之间借款没有此规定,故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三)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此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四)用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比如房产、土地、汽车等作抵押物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不生效;用其他财产作抵押物的,可以自愿向公证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且只有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才有对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质押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合同,所以其法律效力也是要遵守法律对抵押合同的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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