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婚内财产确权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3-20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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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实践中,对于婚内财产的处理情况,这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手续和程序进行,对于权利予以保护起来。那么,婚内财产确权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婚内财产确权是什么

  一、婚内财产确权是什么

  婚内财产确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共有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在不涉及离婚的情形下,另一方为了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登记方不理智行为的损害,所提起的婚内要求确认财产所有权并在房屋产权登记上增加共有权人的诉讼。

  二、婚内房产确权之诉的实务误区

  (一)将婚内确权之诉与婚内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之诉等同,不予受理。

  婚内确权之诉与婚内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之诉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诉。“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同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法律上对于重大理由没有规定,一般是在共有基础丧失时,才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其意义在于保持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和基础,保护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所有权人不明的财产提起的物权确认之诉,是属于法定诉求之列。婚内确权之诉不会使共有基础丧失,不会使财产的状况发生改变,并且针对不动产登记簿与实际权属不一致的情形,法律规定了通过异议之诉予以救济的途径。婚内确权之诉也就是婚内异议之诉。如果法院不予受理的话,将使配偶一方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使夫妻共同财产处于相对危险的境地,不利于私人财产的保护,也不利于交易安全。

  所以婚内一方提起的财产权确认之诉在法理上应被完全支持。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一方当事人不仅要求确认共有,而且要求明确各自所占具体份额为其所有,属于分割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二)婚内共同房产已有法律明确规定,无需诉讼确认,应直接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

  婚内房产确权之诉,其主要目的并不在于确认隐名共有人共有权的事实,而是在于向第三人公示共有权,以对抗物权登记瑕疵,以防止不动产登记产权人擅自处分共有不动产。所以夫妻一方提起这种婚内确认房产之诉,其目的绝不仅仅在于“确认所有权共有”本身,而是在于能够最终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上添加共有权人名字,将一方法律上权利变为现实权利、杜绝己身风险。

  在实际生活中,隐名共有人直接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加名必须要显名共有人的配合。因为房产登记部门没有实质审查权,更没有司法确认权,它并不能凭双方婚姻关系就认定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而给隐名共有人加名,所以婚内房产确权之诉,就是一个可以对抗物权公示的司法确认,登记机关凭借法院的生效判决就可以认定共有事实,无需经显名共有人的同意而予以加名。这种司法确认权只有具有审判职能的法院才能享有,也应该是法院的职责,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婚内确权之诉的应有之义为:未登记产权人可请求登记产权人协助自己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登记自己的共有权:如登记产权人不协助,未登记一方可请求法院确认自己的登记请求权。

  三、婚内房产确权之诉的司法现状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诉讼的态度不统一。很多地方性法院对于夫妻婚内提起的财产所有权确认之诉均是不予立案,甚至认为是当事人亦或是律师“没事找事”。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即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属夫妻共有。”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划归夫妻共同财产,在共有基础不丧失的情况下,确定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多此一举,属于司法资源的浪费;

  即使受理后,司法实践中对是否支持确权也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为不支持房屋确权,具体理由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在没有第三人主张权利或不主张离婚的情况下,不支持婚内房产确权。《民法典》“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以及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婚内财产确权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婚内确权之诉与婚内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之诉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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