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征收征用的补偿标准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3-19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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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屋或是土地被政府部门征收时,征收的部门会依法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偿给到被征收人。那么,征收征用的补偿标准有哪些?土地征收补偿能否申请行政复议?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征收征用的补偿标准有哪些

  一、征收征用的补偿标准有哪些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土地征收补偿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土地征收补偿能申请行政复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征收补偿是否需要告知抵押权人

  由于担保债权的存在,抵押的房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房屋的处分应该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有优先受偿的特性。一般来说,抵押房屋被征收的,被征收人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征收人,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重新达成协议,否则,抵押权人可以要求以补偿款提前清偿抵押房屋所担保的债权。

  房屋进行抵押贷款或者抵押担保是非常普遍的,当已经抵押的房屋被征收时,房屋所用权人应当告知抵押权人房屋已经被划入征收范围的情况,与抵押权人协商房屋抵押事宜。可以与抵押权人协商变更抵押物,也可以提前清偿。如果是替别人进行担保,那么应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避免抵押权人提起诉讼实现抵押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征收征用的补偿标准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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