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5-08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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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实践中,对于合同效力的情况处理,这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手续和程序进行,对于权利予以保护。那么,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诉讼标的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诉讼标的是合同效力。诉讼标的额是指诉讼中涉及到的争议的财产的价值,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二、确认合同效力能不能调解

  涉及民事主体资格的瑕疵类合同,合同的效力是可以调解的,但是有些涉及隐瞒、欺诈等行为的不适用调解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

  第一百四十三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管辖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形式的一种,所以适用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

  新民诉法中关于合同管辖的规定: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新民诉法增加了一个概念性的可供选择的法院即“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

  新民诉法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是针对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而设立的。只要就合同纠纷订立管辖协议的,可认定由该合同产生的违约纠纷和侵权纠纷均由所选法院管辖。

  增加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应是指与合同或者争议标的有实际上的连接点的法院。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诉讼标的是什么的相关知识,诉讼标的额是指诉讼中涉及到的争议的财产的价值,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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