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违约金过高法院是否必须调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3-24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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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违约金上限一般为实际损失的30%,在造成的损害较严重时发生,如过高或过低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减少或增加。那么,违约金过高法院是否必须调整?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违约金过高法院是否必须调整

  一、违约金过高法院是否必须调整

  针对约定违约金过高,法院是否必须调整的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约定违约金的调整应坚持“以当事人申请调整为主要、以法院主动调整为例外”的原则。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见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就应予肯定,法律理应充分尊重、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该条文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该条规定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调整的权利,但是这种调整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要主动提出申请。在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调整违约金的情况下,因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使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者过低,但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应视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行使,法院不应主动代一方当事人行使主张。当然,如果合同当事人违约金的约定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时,即使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整,法院也有主动干预的必要。合同当事人一方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申请调整违约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确定违约金时应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权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予以适当减少。

  同时,调整过高的约定违约金并不违反合同自由原则。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基石,现代合同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缔约自由的权利,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违约金,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我们必须尊重,但约定的违约金应当合理,必须符合民法中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尊重当事人自由地约定违约金的前提下,为了确保合同的诚信履行,防止当事人滥用合同自由原则,在约定违约金过高时进行国家干预是必要的,这也符合契约正义理论的要求。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约定违约金过高的调整一般是基于合同当事人的申请,法院行使的是有限度的干预权,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的自由处分的原则。

  二、民法典中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条款是否有效

  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不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可以申请减少违约金,或者增加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是什么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减少。由于该条款只对违约金过高进行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过高违约金的认定多不明确。但明确提出以超过损失的30%的标准认定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依据,即约定的违约金在超过实际造成的损失30%以内的都视为合理的,不算过高。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违约金过高法院是否必须调整的相关知识,针对约定违约金过高,法院是否必须调整的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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