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收养关系还要赡养养父母吗
不一定需要赡养养父母。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没有赡养义务。但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是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的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养子女成年后是否与生父母恢复关系
1、成年后与养父母解除关系后,不管生父母是否离婚,被送养的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是否恢复,均由该子女与亲生父母协商确定,不是自行恢复。
2、被送养的子女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后,自主赡养已经离婚的生父或生母,视为子女与该生父或生母协商确定恢复了关系,但并不表示与生父或生母中另一方也自行恢复关系,是否要赡养离婚的生父或生母的另一方,由该子女自行与生母或生父中的另一方协商确定。
3、此外,成年后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在养父母年老或遇到困难时仍有适当赡养养父母的义务。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机关是什么
1、受理部门:县(市)民政局。
2、部门职责:实行本市辖区内的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依法处理违法的收养行为,宣传收养法律,倡导合法的收养行为。
3、处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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