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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3-29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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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对于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情况,需要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那么,民法典规定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规定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民法典规定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民法典》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制约买受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出卖人能按约定收回费用,权利不受侵害。

  (二)买受人可以解除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三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三)分期付款的出卖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买受人没有全部付清货款时对标的物保留所有权的条款,标的物的物权不转移,促使买受人尽快履行义务。

  (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定违约责任,明确因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以此确保自身利益的不受侵害或者遭受侵害后,把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分期付款大多用在一些生产周期长、成本费用高的产品交易上。如成套设备、大型交通工具、重型机械设备等产品的出口,分期付款的做法是在进出口合同签订后。

  其实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是难免会遇到相关的分期合同的情形的,此时需要了解买卖双方在成交时签订契约,买方对所购买的商品和劳务在一定时期内分期向卖方交付货款。每次交付货款的日期和金额均事先在契约中写明,此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怎么处理

  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转移的时间确定,可以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法律对所有权的转移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法律的规定认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如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所以商品房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即房产的所有权应自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之时转移。部分动产如机动车、船舶等交通工具的所有权也自登记过户之日起转移。

  (二)法律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没有规定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对所有权的转移时间自行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标的物并不在交付之时转移的,则依其约定,如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出卖人交货后,只有当买受人充分履行付款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转移到买受人手中;在此之前,出卖人将一直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在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出卖人有追索标的物的权利)。

  (三)法律没有对标的物所有权的保留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也没有作出特别约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之时转移给买受人。

  (四)因买受人违约而产生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规范

  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一般会有什么特别的约定?

  在实践中,由于分期付款对于买受人有利,对于出卖人有可能出现难以收回总价款的不利情况,所以在这种特殊的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一般会约定一些特别的条款,比如保留标的物所有权条款(也就是在买受人付清总价款之前,出卖人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担保条款、解除合同条款或者是要求一次付清总价款的条款等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法典规定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的相关知识,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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