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式联运合同与相继运输有什么区别
(一)多式联运合同最主要的特征是运输方式的多样式,即同一个合同的履行,有可能运用海上运输方式、陆上运输方式或者航空运输方式等;而相继运输中,只有一种运输方式。
(二)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制度不一样。在多式联运中,不管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其他承运人如何约定,都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任;在相继运输中,首要原则是由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但如果明确知道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则由该区段的承运人与订立合同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在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因发生区段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例如如果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陆上运输区段,则适用铁路运输法的规定;如果发生在航空运输区段,则适用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而在相继运输中,由于运输方式是单一的,所以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适用法律是单一的。
相继运输中,一方面,同一运输方式的运输路线分为不同的运输区段,而完成这一运输过程必须经过若干运输区段,由不同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完成;另一方面,运输关系要求特定的货物运输从起点到终点具有连续性、不能中断、不可分割的特性。其主要特征就是“一票到底”,托运人只要与第一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就可以享受全程所有区段的运输。
根据《民法典》第834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继运输又称“连续运输”,就是多个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货物运输的一种运输方式。在相继运输中,托运人只与数个承运人当中的某一个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在实践当中,主要是与第一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二、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的订立,从法律上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三)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有效要件是: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作出;
4、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五)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六)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七)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准合同是什么意思
(一)准合同是带有先决条件的合同。该先决条件是指决定合同要件成立的条件。
准合同是带有先决条件的合同。该先决条件是指决定合同要件成立的条件。如:许可证落实问题、外汇筹集、待律师审查或者待最终正式文本的打印、正式签字(相对草签而言)等。
(二)准合同与合同从形式上无根本区别,内容格式均一样,只是有时定为草本或正式本之别。但从法律上说,有根本的区别。准合同可以在先决条件丧失时自动失败,而无需承担任何损失责任;而合同则必须执行,否则叫违约。
公民、大内若是想要获得用以物权,在大部分的情形下与物权的所有人签署的都是准合同,此类合同在先决条件成立期间有效,而一旦这个先决条件不复存在,那么合同归于无效,且各方当事人都不需要承担支付赔偿金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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