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限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3-26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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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日常的生活中,对于格式合同的签署情况,需要保障签署人一方的权益,因为签署的一方属于弱势群体。那么,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限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限制

  一、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限制

  (一)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免责条款。另外,格式条款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体现的是一种公共利益,对此种利益的保护直接关系社会的安定与秩序的建立,因此当事人不得设立违反公序良俗的格式条款。

  (二)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506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无效。这表明了我国法律将对人的保护置于了最优先的保护地位。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该条的规定秉承了人身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宪法基本原则,并体现了现代民法以人为终极目的和终极关怀这一基本价值取向。

  (三)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的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免责条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该规定的立法依据在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财产损失的,不仅表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的是重大的,而且表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不法性,该行为应受法律的谴责。

  (四)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谓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就是在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中,不合理地减免条款制作人的责任,而同时给相对人强加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之外的责任。为了保护相对人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法律禁止条款制作人在法律规定的义务之外对相对人强加责任。所谓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中的主要权利,通说认为,是根据合同性质本身确定的,并非专指合同上的主要权利,也包括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认定主要权利不能仅仅看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是什么,或者说合同上的权利是什么,而应就合同的整体加以考察。

  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是什么意思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三、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限制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格式合同的签署行为一定要保障一方的权益行为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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