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我国债权质权的先后顺序和实现顺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3-26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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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对于债权的处理情况,这是需要按照法定的情形处理的,保障权利的行使。那么,我国债权质权的先后顺序和实现顺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我国债权质权的先后顺序和实现顺序

  一、我国债权质权的先后顺序和实现顺序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可见,质权是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质权是要在债权之前进行受偿的,是先质权,然后再债权的。

  二、质权自什么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由于动产容易被转移,如果不交付质权人,质权人很难控制,因此,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质押财产的交付为生效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动产质权合同的生效不等于质权的设立。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的动产质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订立质权合同后、移转质押财产至质权人占有之前,并不发生质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押财产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质押财产是否移转是质权是否生效的判断标准,当事人没有移转质押财产,质权无效;质权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断,质权无效与合同无效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之间无必然联系。

  三、质权人的权利:

  (一)占有质物

  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二)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权的保全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优先受偿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我国债权质权的先后顺序和实现顺序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对于债权质权的情况处理,这是需要按照法定的情形进行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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