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完全赔偿原则的内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05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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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对于一个物品损害之后,一般是需要对于该物品进行赔偿的情况,按照一定的手续进行的行为。那么,完全赔偿原则的内容?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完全赔偿原则的内容

  一、完全赔偿原则的内容

  完全赔偿原则是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二)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三)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二、适用可预见规则是限制完全赔偿范围的手段

  它首先界定了损害的可能范围,接着就损害作了类型的划分——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最后确立了赔偿范围的最基本的类型的限定手段——可预见规则,从而最终确定守约人真正获得赔偿的数额。可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得超过他订立合同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其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预见规则的主体只能是违约方,预见对象是违约后的损失范围,即期待利益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显然可预见规则限制了违约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在审判实践中常碰到这种情况,合同标的仅为几万元,但如合同履行后债权人通过再经营可取得标的额数倍的利润,如按这个利润来计付可得利益,对违约方则显失公平,必须用可预见规则来限制它。因为,违约人在缔结合同时一般不能预见守约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商务合同也不可能知道其违约行为会给守约人的合同相对人造成的各种损害,更不知道守约人利润盈余等商业秘密。如果把守约人本应承担的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违约人,明显不利于违约人,也不利于促进市场贸易发展。根据可预见规则,只有当违约所造成的损害是可以预见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损害结果与违约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人才会承担期待利益的赔偿责任。

  三、侵权损害的赔偿原则是完全赔偿

  离婚损害可以是财产的、身体的、精神的多方面损害,应该得到全面的赔偿。婚姻法修正案出台以前,不少同志认为可以就婚姻损害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现在看来,仅有精神损害赔偿是远远不够的,它还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完全赔偿原则的内容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对于完全赔偿的情况,在上述的内容中进行了一定的说明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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