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间是什么时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06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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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合同的具体条款中,我们可以事先对标的物的交付期限作出约定,这一期限并非法定。那么,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间是什么时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间是什么时候

  一、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间是什么时候

  出卖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某确定时间交付,也可以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向买受人交付。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买卖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交付期限,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卖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11条规定,随时履行交付义务,买受人按此条款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随时交付,但应给出卖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如何解释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的名片: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

  (一)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

  (二)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三)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四)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五)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标的物损毁灭失是怎样的

  标的物毁损、灭失标的物交的风险,在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转移给买受人承担。也就是说,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并不关联。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是指“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的风险,主要包括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标的物毁损、灭失。如果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毁损、灭失具有过错,则不属于风险负担问题,应当按违约责任或债权责任处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间是什么时候的相关知识,具体的合同标的物交付时间,我们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约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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