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诉讼对利息的规定
合同产生纠纷的,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纠纷的利息计算有以下的规定:
(一)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利息支付的,按合同的约定执行,但利息不超过法律的规定,既年利息不超过36%;
(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欠款利息支付问题的,双方可以协商补充约定,协商达成协议的,签订补充协议,按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
(三)如果双方就欠款问题有约定违约金的,欠款一方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欠款利息;
(四)如果合同是属于借款合同的,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欠款利息的,视为不需要支付利息,债权人不得主张利息。
二、什么情况下合同纠纷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对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的是,合同当中约定了履行地点的,就应当以约定的履行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如果合同当中对履行地点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话,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情况,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就应当作为合同的履行地;如果是交付不动产的情况,不动产所在地则为合同的履行地;如果是其他标的,需要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当中交易的行为地就作为合同的履行地。合同当中确实没有实际履行的,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地也都不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的话,需要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双方约定要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的,协议管辖条款当中就必须要同时满足以下这五个条件才能是合法有效的:
(一)只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类的纠纷。
(二)双方当事人已经做好书面约定,口头约定没有效力。
(三)双方必须确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
(四)管辖的人民法院必须明确。
(五)不可以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
三、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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