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最新法律制度关于结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等各方面并没有进行大的调整,最高检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当然也要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调整法律制度是为了社会更好的发展,所以相关的法条肯定也不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二、没领证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不受。但就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向法院起诉。
(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这两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三、婚姻关系是法律事实吗
婚姻关系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如结婚产生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结婚即为法律事实;死亡引起民法典律关系的消亡、民法典律关系的产生,死亡即为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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